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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被告寻梦公司辩称

时间:2024-04-30 07:01:3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身份;

2.原告诉请是基于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寻梦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且已经依法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商家存在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拼多多平台现有千万以上入驻商家,数以亿计的在线商品,且信息与实物相分离,逐一审核商品信息、实物信息及发货情况不现实也不可能,况且涉案商品是在直播间通过观看直播实时下单商品,所有针对商品的描述和承诺均发生在直播中,被告寻梦公司客观上无法对全部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全面实质性的审查;

3.被告寻梦公司不存在过错,且已经积极协商商家处理原告售后,并支持原告退货退款,最终因为原告不接受此种方案而要求高额赔偿,商家无法满足该要求而驳回原告售后申请,但是平台处理结果并非终局结果,原告仍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针对诉请5,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需要是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从直播录屏可知原告是先下单,完成下单后商家才进行的宣传,原告提供的其他直播证据也都发生在订单下单后,原告对此无诉的利益,不能以事后的直播情况推定平台在原告下单时知晓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益受损情况。且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二点是未采取必要措施事实上在原告要求平台协助处理售后时,平台已经同意向原告退款,但原告拒绝,平台已经基于商品页面中的7天无理由退货同意原告的退款,同时在原告要求披露商家信息进行起诉时也及时完成了信息披露,被告寻梦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客服、法务也积极与原告和商家沟通处理售后情况,在被告收到原告第一次在长宁法院提交的完整材料后也对商家进行了相应处罚,综上被告寻梦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5.针对增值利益和罚款,同被告时奔答辩意见;

6.如果原告主张买卖合同不能履行,那就与被告寻梦公司无关,是原告与被告时奔之间的关系。继续履行义务在于被告时奔,而不在于被告寻梦公司,该项诉请与被告寻梦公司无关。


被告寻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

订单信息

涉案商家信息、

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

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签署记录、

协商售后情况、

涉案商品状态、

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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