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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被告时奔辩称

时间:2024-04-30 07:00: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被告时奔辩称,原告相关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

1.被告时奔经拼多多平台核准正规经营,原告在平台上购买产品,被告时奔进行了发货,无欺诈行为;

2.涉案产品是原告自愿进行的购买,被告时奔并未欺骗原告,首先玉石珠宝等贵重商品的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原告购买产品前应对此有所了解,对购买产品品质有心理预期。原告陈述收到货物后感觉手感不对、太轻,原告拿到货就知道商品质地可以说明其对翡翠非常了解。原告是教授,文化程度高于普通人,其有能力判断一件商品的合理价格,对于所称的百万元商品以千元价格进行销售,本案宣传按照原告认知及知识水平不会对其产生错误认识。原告购买商品是其自愿行为,不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不存在因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无论被告时奔进行什么宣传,此宣传不会对原告产生误导,原告购买案涉产品是知道案涉产品非直播时广告所宣传的原告存在知假买假,以此来向被告时奔进行高额索赔;

3.原告诉求明显具有敲诈行为。

        首先原告以千元价格购买被告时奔商品,而原告收到商品时就以商品为假货为理由要求被告时奔进行高额赔偿,原告以实际千元价格要求近万倍进行赔偿,明显是打着消费者幌子对被告时奔进行敲诈,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普通消费者,原告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原告在购物前对于翡翠的识别、挑选、鉴别和分类都是进行专业了解,且在202376日购买产品、202377日注册315zg网站,反映出原告在没有收到货物时就想着如何进行索赔,原告根本目的是为了高额赔偿,其企图不当获得惩罚性赔偿盈利意图非常明显,不是出于生活需要,有违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

4.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原告认为产品有相关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可以要求退货、更换、修理或7日内及时退货解除合同,而本案原告诉求要求的巨额赔偿无依据,即使有相关赔偿也应按实际成交价格1,199元主张相关诉求;

5.对于行政处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相应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来采取,不属于司法受理范围;

6.对于诉请3,与诉请12有重合部分,原告既要求赔偿可得利益,又要求赔偿增值利益,诉求是重复的,如被告要承担责任也是按原告支付价格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对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第3款,被告已经按照原告支付的价款履行了相关交付义务,不存在合同违约问题,且货物已经交付完毕,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

8.关于买卖合同,双方网络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被告直播间拍的物品已经交付完毕。如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0万货品,请原告先支付100万价款给被告。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时奔为证明其主张,

向法庭提交了微信截图、

12315.win网站截图、

315zj.com网站截图、

营业执照、

玉润网站

珠圆网站

翠绿网站等网站截图、

2023年76日至2023829日原告在被告直播间共下单213笔交易截图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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